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负责人答记者问(2)

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对投资者关注问题的答复(四)
人民网北京5月18日电(记者杨迪 杨波 杨曦)今日,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针对广大投资者关注的“市场扩容”、“新三板”、“T+0制度”、“上市公司分红除权除息”等八大方面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以下为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答复全文:
 
一、关于市场扩容
1、我是1992年入市的,见识了中国股市的发展。股市这么低迷,但新股发行、增资扩容的脚步并未停缓,为什么不能暂停新股发行,提振股市信心呢?(网友 IP:61.160.226.★)
答:从今年1至4月的发行规模和节奏看,沪深两市共有63家公司首发上市,比去年同期13家下降44%;融资额为464亿元,比去年同期1299亿下降64%,其中中小板下降68%,创业板下降66%。IPO的发行规模和节奏与去年相比并未增加。
从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看,新股发行节奏与市场的涨跌并无必然联系。从证券市场的历史看,2007年A股首发融资4,590.62亿元,居全球首位,沪深300指数上涨161%,而2004年、2008年停发新股后,A股市场仍然没有改变持续下跌的趋势。
从成熟市场的规律看,新股发行为市场输送了“新鲜血液”,有利于促进市场活跃,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分享优质公司成长的机会,是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有效发挥的重要途径之一。同时,新股发行规模、节奏往往呈现出随行就市的特点,主要依靠市场供求机制自我调节。市场低迷时新股发行困难,甚至无人问津、发行失败;市场向好时,新股发行相对容易,价量齐升。我国2009年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以来,监管部门逐步取消了对新股发行的行政管制,已不再对新股发行节奏进行人为控制,发行人可在核准批文6个月有效期内自主选择发行时机。随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买卖双方博弈更加充分,一级市场风险凸显,出现了发行失败的情形,市场的约束效果初步显现。
市场指数高低不是行政监管的范畴,但停发新股则是典型的行政管制行为,因此监管部门不能根据指数高低来调整发行节奏,否则就走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回头路”,不符合市场化改革的方向。现阶段监管部门工作的重点是继续深化发行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各项制度,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推动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
 
2、此次新股发行改革,提高了网下配售的比例,中小投资者参与网上申购的中签机会就更小了。请问监管部门对此作何解释?(网友IP:61.160.226.★)
答:针对当前新股发行存在询价不理性、定价过高、频频破发的现象,此次新股发行改革提高了网下配售比例,以进一步强化对询价对象的约束,提升报价的合理性,同时,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着重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考虑到我国市场投资者的结构特点,重视中小投资者参与新股的意愿,在提高网下配售比例的同时明确了网下向网上的回拨机制,增加中小投资者参与网上申购的机会。
二是参照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取消网下配售的强制锁定限制,增加新股上市首日的流通量,抑制新股过度投机炒作,维护二级市场正常秩序。
三是明确在发行价格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情形下,规定了发行人要进一步补充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机制,促使发行人重新审视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在募集资金满足企业发展的同时还要考虑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收益。
四是加强对询价和定价过程的监管,对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误导、诱导投资者的行为,加大了监管和惩治力度。
 
二、关于新三板
3、听说要推出新三板了,新三板和其他各板有什么不同?我们担心新三板推出会引起股市下跌,请问有什么措施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网友IP:183.129.204.★)
答:“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都明确部署,要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证监会正在按照这一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俗称“新三板”)建设。这对于提升金融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特别是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科技创新和为民间资本创造更有利的投资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场外市场建设起来,对于减轻主板、创业板的发行压力,便利上市公司退市安排,也可以形成积极的促进作用。
新三板在职能分工、服务定位上与现有的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存在较大差异,是一种功能互补、相互促进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交易模式上是以协议转让为主,并引入做市商双向报价的交易方式,交易活跃度较低;融资方式以定向募集为主,不公开发行股票,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从6年来的试点情况看,新三板公司定向增资金额累计仅为17.17亿元,涉及的资金量有限,资金分流不大,对A股市场影响有限。另外,新三板的推出,很可能采取的是逐步扩大试点的方式,先选择部分高科技园区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然后在扩大到其他园区,经过较长时间后才会扩大到园区外企业。
为了保护投资者,目前新三板制度设计引入了风险控制机制。一方面,严格挂牌公司准入。挂牌公司必须符合“新三板”规定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公司挂牌,需要聘请主办券商做尽职调查并推荐,新三板市场审核,证监会核准。另一方面,新三板将实行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只允许法人机构、股权投资基金及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高的自然人进入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建立将有效地防止风险向一般中小投资者扩散。
 
三、关于上市公司分红
4、最近管理层一直呼吁上市公司要分红,但从去年年报看,上市公司分红情况好像不怎么样,股市“重融资轻回报”的顽疾什么时候能彻底改变?(网友IP:123.150.197.★)
答: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机会,是上市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上市公司回报股东,不断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建立持续、清晰、透明的现金分红政策和科学的决策机制,提高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便利投资者决策,倡导回报投资者的股权文化。
目前,沪深两市2403家上市公司已经全部披露了2011年年报。从年报披露的数据来看,上市公司分红情况有明显改善。一是2011年披露有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占全部公司家数的比例同比上升。总共有1613家上市公司提出了现金分红方案,占全部上市公司家数的67.12%;2009年、2010年则分别为1006家、1321家,占比分别为55%、61%。同时,各板块公司在现金分红上虽体现出不同的特征,但各板块总体上现金分红呈逐年上升趋势。2009年、2010年、2011年单纯派现公司占有分红公司比例,沪深主板分别为74.43%、75.47%和80.01%;中小板为55.05%、44.42%和57.63%;创业板为39.29%、25.45%和46.32%;二是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占当年实现净利润的比例的下降趋势有所回稳。根据方案,2011年现金分红金额为6067.64亿元,占全部上市公司2011年度实现净利润的31.35%,现金分红增幅高出净利润增幅8.07个百分点。2009年、2010年该比例则分别为35.85%、30.09%。
5月9日,证监会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采取措施提升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回报。一是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完善分红政策及其决策机制,明确股东回报规划,多渠道关注、了解、收集股东诉求,对通过股东大会等程序提出的股东诉求要作出明确回应。二是强化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要求,细化相关披露内容。三是在监管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切实履行分红承诺,对未按回报规划履行承诺的公司,要采取必要的监督检查措施。证监会还将加强对《通知》施行效果的总结评估,逐步探索完善,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努力回馈社会、回报投资者,夯实价值投资的市场基础。
 
四、关于股指期货
5、股市的持续下跌与股指期货的大肆做空不无关系,监管部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股指期货推出已经两年多,证监会对股指期货如何评价?(网友IP:124.232.149.★)
答:股指期货作为一种双向交易的工具,其价格变动是对股票现货市场价格水平的反映,股指期货对股票现货市场价格的影响是中性的,无论是从产品特性、交易机制还是境外成熟市场实践看,股指期货交易与股市下跌都不存在必然联系。主要表现为:
一是股指期货市场是股票市场的影子市场,期货价格始终围绕着股票指数价格上下波动。股指期货上市以来,主力合约价格与现货指数拟合度较高,相关系数在99%以上,没有出现独立于现货走势的行情。股票市场的价格水平最终由上市公司业绩、市场利率水平、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因素共同决定。股指期货的推出,既不影响实体经济的基本面,也不会改变股市运行的中长期走势。
二是股指期货市场资金流通规模较小,难以对股票市场产生较大影响。截至2011年年末,我国A股总市值达到24万亿元,日均成交金额1700多亿元,而沪深300股指期货上市至今,日均成交25万手,日均持仓量3.9万手,以18%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相当于股指期货市场每日资金流通量仅300亿左右。股指期货市场如此小的资金规模与体量庞大的股票市场相比不成比例,对股市的影响十分有限。
股指期货市场自起步之初,就专门作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防范市场操纵风险。首先,合约标的沪深300指数具有良好的抗操纵性和市场代表性,股票市值覆盖A股流通总市值的70%以上。其次,精心设计了股指期货每日结算价和交割结算价计算方式,能够有效防范股指期货结算价操纵行为。第三,设置较高的保证金水平,实行严格的持仓限额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第四,建立了由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共同组成的股指期货市场和股票市场跨市场协作监管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跨市场操纵风险。
股指期货上市以来,随着证券、基金、信托等机构投资者的逐步参与,股指期货不仅推动了股票市场的“内在稳定器”机制的形成,促进了股票市场市场化价格机制的建立,而且在为市场提供避险工具、改善经营方式、促进金融创新、培育成熟的投资者队伍等方面正发挥着积极作用。
 
五、关于T+0制度
6、建议证监会对股票交易实行“T+0”,使A股的小股民有公平的市场交易环境和规则,也可以使中小投资者及时规避因T+1交易而造成的损失,监管部门对此有何安排?(网友IP:61.160.226.★)
答:“T+0”交易即当日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就同一证券完成一次或一次以上买入和卖出的行为。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A股市场曾经实行过“T+0”交易制度,期间沪深股市波动剧烈,投机盛行。1995年初,为了维护市场秩序,防止过度投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A股市场取消了“T+0”,实行了“T+1”交易制度并沿用至今。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规定“当日买入的股票,不得当日卖出”,禁止了“T+0”交易。2005年《证券法》修订,取消了有关“当日买入的股票,不得当日卖出”的规定,从法律层面,推行“T+0”交易制度不存在障碍。
但是,目前A股市场推行“T+0”交易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一是现阶段资本市场体制机制并不健全,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二是市场投资者结构仍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体,投资者的专业知识较欠缺,风险意识较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尚不足,合法权益易受侵害,在市场中整体处于弱势地位;三是机构投资者占比及专业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相对较低。截至2011年底,机构投资者占比不足1%,专业机构投资者持有流通A股市值占比为15.6%,个人投资者占比26.5%,企业法人占比57.9%;四是长期投资、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和文化尚未形成,市场 “炒小”、“炒新”、“炒差”的风气比较严重。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实行“T+0”交易制度会导致投机更加严重,短期波动加剧,不仅无助于改善普通投资者的弱势地位,也不利于股市培养长期价值投资理念,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鉴于“T+0”是境外成熟市场比较普遍实行的一种交易制度,对提高市场流动性和投资者规避隔日股价波动风险也有一定意义,我们将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继续深入研究和评估推行“T+0”交易制度的可行性。
 
六、关于诚信建设
7、今年以来,部分上市公司业绩变脸、缺乏诚信,有的与审计机构串通造假,有的与经销商或供货商串通造假,投资者被蒙在鼓里,市场的诚信度迅速衰退,证监会对此有何举措?(网友IP:61.160.226.★)
答:诚信是资本市场的立市之本,也是维护市场参与各方、特别是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证监会长期致力于提高资本市场的诚信水平,采取了多种措施加强市场诚信建设。
一是从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发,督促建立上市公司的诚信约束机制。建立资本市场诚信档案,记录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在内的主体受到查处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将诚信档案中的不良记录与行政许可及日常监管结合起来,使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及人员在再融资、任职等方面受到应有的限制。计划建立上市公司公开承诺履行情况统一公示制度,有效发挥惩戒、警示作用。近日证监会起草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将上述措施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证监会还积极推进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政府、司法机关、行业组织的上市公司相关诚信监管合作,促使上市公司成为社会诚信的标杆。
二是加强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建立和完善了资本市场会计监管体系,增加对会计师事务所现场检查频率,提升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质量,加大对会计审计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规范市场秩序。对出现业绩变脸的公司,成立年报分析专项小组,重点地审核变脸公司年报,并要求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对这些公司进行专项核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变脸公司立案稽查,严惩与上市公司串通造假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截至2011年底,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共采取了56家次、150人的行政处罚措施。
三是加大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行为打击力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11年,证监会共处理违法违规线索290件,调查各类案件209起,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68项,罚没款3.48亿元,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25起。今年前4个月,证监会共处理违法线索149件,是去年同期线索总量的2.16倍;新增调查各类案件123起,是去年同期新增案件总量的1.78倍,其中包括多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
 
七、关于上市公司分红除权除息问题
8、现金分红和送股分红,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分红形式。送股分红,是因为公司股票总量增加了,权益又不能相应增加,当然需要除权处理,进而引起单价变化。而现金分红,公司股票总量未变,每股权益数未变。只需按分红标准分配(包括代扣税)就行了,根本不存在冲减单价、进而冲减市值的问题。建议废除现金分红除息的规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来源:投资者来信)
答:上市公司分红本身是一种财富转移,而不是财富创造,因此投资者在获得红利的同时股价出现下调是完全正常的。上市公司分红一般有送股分红和现金分红两种。当上市公司送股分红时需要对股价进行除权,现金分红时需要对股价进行除息。分红对象为权益登记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东。沪深证券交易所在除权除息日开市前,以该股前日收盘价为基准计算出该股的除权除息价,作为该股当日开盘的参考价。
实行除权除息制度,是基于市场公平原则。除权除息日前后股票内含有的股东权益是不同的,从除权除息日起,新持有分红公司股票的股东不享有上次的分红权利。上市公司分红后,其每股股票所代表的理论价值有所减少,这一变化应当体现在股票价格变动中。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除权除息制度统筹考虑了除权除息后买入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利益,这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而不是侵犯。
例如,某上市公司股本1亿股,每股市价20元,每股盈利2元。若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按每1股送1股的比例分红,则分红后企业的理论价值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总股本增加到2亿股,也就是说送股后的2股相当于此前的1股所代表的企业价值,每股盈利变为1元,其市价应除权,相应调整为10元。如果公司每股发放1元的现金红利,那么实施现金红利后,每股实际价值减少1元,其市价应除息,相应调整为19元。
同时,除权除息所形成的价格只是作为除权除息日当天该股开盘的参考价,如果投资者看好该股,委托价高于除权除息价,经集合竞价产生的实际开盘价就会高于除权除息价,反之亦然。除权除息日市场的实际交易股票价格则由股票内在价值和买卖双方的供求等多种因素决定的,因此就会出现“填权”、“填息”和“贴权”、“贴息”的情况。可见,除权除息价并不一定就是投资者当日实际买卖该股的价格,因此不会影响投资者的收益。
此外,从境外证券市场情况看,纽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等均对上市公司分红后的股价作除权除息处理,其处理方式与沪深交易所相同,即除息价=前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除权价=前收盘价÷(1+每股送股率)。
 
八、关于引进境外长期机构投资者问题
9、证监会扩大了引进QFII和RQFII的规模和额度,目前情况如何,能不能介绍一下打算如何引进?我国的证券市场仍然是以散户为主的市场,境外长期机构投资者进入对我们这些散户会有什么利好吗?(IP:182.118.12.★)
答:证监会一直以来非常重视引入长期机构投资者,包括引入境外长期机构投资者,最近国务院批准又增加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目前已有167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其中138家QFII已累计获批投资额度260.13亿美元。境外养老金、年金等机构实际看好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机会,目前已有魁北克储蓄投资集团等6家境外养老金机构获得QFII资格。根据媒体报道,全球最大的养老金机构日本年金积立金(GPIF)近期表示将向中国股市进行投资;全球第四大养老金机构韩国国民年金公团在获得1亿美元额度的基础上,表示将继续申请更多QFII额度。
在QFII制度之外,我国去年年底推出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目前已有21家试点机构累计获批20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额度,大多数试点机构已开始境内证券投资。今年4月3日,国务院批准新增500亿美元QFII投资额度,QFII总额度增加到800亿美元,同时增加500亿元人民币RQFII额度。
下一步,证监会将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大引进境外长期机构投资者的力度。一是证监会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达成共识,将简化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快QFII资格和额度审批速度,在审批中坚持优先考虑长期资金的政策,鼓励境外养老金等长期资金进入。二是证监会正在对QFII制度试点情况进行总结,积极研究修订相关法规,包括进一步降低QFII资格门槛、放宽申请机构类型、放宽投资额度和资金汇出入限制、扩大投资范围等,增加QFII申请和投资运作的便利,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三是证监会已宣布允许同一集团多家机构申请QFII、允许发行结构性产品的QFII增加投资额度、放宽QFII资产配置限制等。此外,对香港、台湾地区、新加坡的养老金机构,如果其额度需求确实较大,证监会将考虑通过QFII之外其他方式,专门批准其资格和额度需求。
吸引更多的境外长期机构投资者进入,有利于完善我国资本市场运行机制,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一是境外长期资金进入直接增加了市场资金来源,同时也传递了境外投资者看好我国资本市场的明确信息,有利于增强国内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二是QFII都是发展历史较长、资产规模较大的全球金融机构,投资理念成熟,注重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主要投资于大盘蓝筹股,投资周期较长,投资行为稳定,有利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形成理性的投资文化。三是QFII投资程序规范,重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情况和信息披露质量,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有利于促使上市公司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促进公司增加股东回报。四是境外养老金等长期机构投资者的进入,将对我国养老金、企业年金等机构入市产生示范效应,推动其加快入市步伐,改善投资者结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进而为国内投资者投资资本市场创造良好的投资回报。
 
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对投资者关注问题的答复(五)
人民网北京7月13日电(记者杨迪、杨波、杨曦)今日,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对投资者提出的涉及资本市场的9大方面热点问题进行了集中回应。以下为回应全文。
 
一、郭主席:您倡导蓝筹投资价值投资是正确的,但现在股票市场却以蓝筹被抛弃,银行股暴跌的结果回应您的号召,公募基金带头砸盘银行股,继续炒垃圾概念股,难道这种歪风邪气就没办法治理了?证监会对此怎么看?(网友IP:121.14.235.★)
答:感谢您对价值投资的理解和认同。蓝筹股公司代表了中国经济的主体,对中国经济有信心,那就会对蓝筹股整体有信心。我们倡导投资蓝筹股,实际倡导的也是价值投资理念。近期,部分蓝筹股交易不够活跃,银行股也出现了一些波动,但还不能因此就说蓝筹股被抛弃了。
今年前5个月,代表蓝筹股走势的沪深300指数上涨12.21%,代表绩差公司的ST指数在一季度有较明显的反弹,但4月份仅上涨1.8%,特别是4月下旬下跌了5.5%,市场热炒绩差股的现象明显降温。6月以来,整个市场出现较大波动,上市公司的平均估值水平进一步下移,但是,市场专业机构分析,蓝筹股仍然是最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另外,一些境外机构投资者也普遍看好中国市场,申请QFII的积极性很高,目前,已有172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QFII投资总额度已由300亿美元增加到800亿美元,这些境外机构投资者注重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主要持有大盘蓝筹股股票。
数据表明,2011年底,基金公司持有的银行股流通市值仅占全部上市银行总市值的3.7%,占上市银行流通市值的4.9%。可见,以现有基金公司持有银行股的规模恐怕难以对银行股的价格起决定性作用。近期银行股下跌较多,一方面受宏观经济下滑和降息的影响,经济和金融数据给银行板块带来了较大压力;另一方面,去年银行取得了高额利润,市场舆论对其高额利润来源以及能否持续增长存有疑虑,加大了银行板块的估值压力。但是,银行股的投资收益率很高,股息率也远高于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当然,任何股票都有风险。基金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增加或减少某类股票的持有比例,属于公司自主决策权,是正常经营行为。不过,目前的公募基金以开放式为主,大都随时可以赎回,因此行为模式有点象个人中小投资者,值得研究。
今年以来,证监会努力推进相关制度建设,深化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引导上市公司建立合理、持续的分红机制,完善退市制度,大力推动和发展机构投资者,鼓励机构投资者创新产品和服务,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倡导价值投资理念和文化,加大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力度,努力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相信这些举措,将对今后的市场发展起到积极影响。我们真诚地建议广大投资者继续坚守信念,坚持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要结合市场现状、预期及自身情况,认真研究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潜心寻找具有发展潜力的股票,不因个股价格一时的涨跌而恐慌,慎重作出投资决策。
 
二、证监会说发不发新股由市场说了算、由市场决定。近期新股连续融资抽血,中国铁路物资又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给市场造成了沉重压力,就股市目前的现状,我们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坚决要求停发新股、停止扩容,监管部门为什么不停止新股发行?(网友IP:125.39.39.★)
答:一段时间以来,受内外部复杂因素的影响,境内股市波动幅度加大,投资者对新股发行问题都很关心,一些意见认为应停止发行新股。2009年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推进以来,市场自我调节功能逐步发挥作用,投资者的自主博弈能力明显加强,市场约束机制不断强化。去年以来,相继出现了八菱科技、朗玛信息、海达股份发行中止的案例。不少企业在发审委会议审核通过后推迟发行和上市,根据市场情况缩减发行规模,选择更好的发行时间窗口,有一些甚至撤回了申请,这说明市场约束正在对发行上市的企业数量和规模进行自主调节,这是非常积极的变化。同时需要强调的是,预先披露招股书并不等于过会,过会也不等于发行,甚至也不是肯定将要发行,或在近期必然发行。如果投资者不接受发行人提出的价格,即使企业已经过会、拿到批文也可能无法成功发行。
另一方面,在再融资的政策导向上,监管部门和交易所一直鼓励和引导上市企业通过定向募集、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补充资金。在定向募集方面,今年1至6月份,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数量和融资总额均占到全部股权再融资的80%左右,许多拟发行公司全部或者部份股票已被机构投资者和少数有资金实力的大户所承诺认购。不少在审的大型融资项目,机构投资者也是募资主力。如最近交通银行提出非公开发行申请,根据其公布的发行预案,本期非公开A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98亿元,H股不超过港币329亿元。其中A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方为财政部、社保基金、平安资产等7家机构投资者。公司债发行方面,上半年在股票IPO融资规模下降58%的情况下,公司债券融资925.5亿元,同比增长80%以上,网下机构投资者配售成为公司债募资的主体。
对于新股发行中“打新”投机严重等突出问题,监管部门和交易所一直坚持反对“炒新股”,今后还将反复提示“打新”风险,不建议新入市投资者参与购买新股,强化对新股上市初期的持续监管,抑制市场炒新行为。在此情况下,优质蓝筹股的发行上市,有利于定价更加合理,明确市场化预期,遏制非理性炒作。同时要看到,投资者对于新股和老股各有所好,不同投资者对新老股的投资偏好不同,一二级市场之间的资金也不完全相通,投资者具有完全的自主决策权和选择权。相比之下,投资产品是否具备投资价值,投资者信心的稳定以及投资者是否具备较强的分析能力和估值能力更为关键。
也有投资者、市场人士、媒体以美国今年6月IPO为零、我国今年以来新发104家募集资金725.96亿元、同比下降58%、特别是6月份14只新股上市、9只遭遇破发为例,评述我国新股改革的约束机制正在开始发挥作用,认为即使是在弱市的情况下,IPO数量的多少也应该由市场情况来调整和决定,希望监管部门再也不要把发行上市和调节股市联系起来,坚定IPO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和信心。
通过多年不懈努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市场化方向已经获得了市场参与各方的广泛认同。2011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47万亿元,储蓄率高达52%,总的资金供给应该说是比较充裕的,新股发行并不会对资金供求产生大的影响。停发新股是一种行政管制行为,改革应当尽可能避免采取这类措施,应当在市场和经济正常运行的条件下进行。目前资本市场气氛不够热烈,主要是国际国内经济增长下行压力较大,投资者信心受到影响,不是因为资金不足。从过往的经验看,停发新股也并不能对市场环境有实质性改善。因此,应当坚持继续深化发行体制改革,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在此基础上,发挥好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希望市场各方坚定信心,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改革取得实效。
 
三、中国证监会推出新股发行价可以由承销商与发行公司直接定价的新政,这有可能再次使得两个发行主体得到更大的利益满足,过去的高定价发行必须有20家机构投资者询价才可以实现,现在无异于一手遮天。监管部门如何遏制利益输送行为?(网友 IP:58.218.205.★)
答:我们和您一样十分关心新股发行制度设计中公平及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证监会也一直致力于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的定价方式。为了改变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单一定价模式,增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定价方式的灵活性,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定价方式,证监会于2012年5月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对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选择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的,证监会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进行认真论证,审慎提出定价方案,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并提前向监管部门报备。
为了防止自主定价等过程中出现利益输送等行为,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办法》中明确规定,无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采取何种定价方式,对于明显高于同行业相关水平的定价,将要求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强化信息披露、深入揭示风险,甚至重新询价或重新提请发审会审议。对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违规输送利益的,证监会严格监管并视情节采取监管谈话、出示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等措施,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依据现行法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无论采取何种定价方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均需向网下询价对象(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和网上公众投资者发行,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发行价格并自主决定是否申购缴款。倘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了高于市场水平和投资者无法接受的价格,将无法获得投资者认可并导致大量包销或中止发行。就是说,可以通过加强市场约束和行为约束机制,制约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一手遮天”行为的发生。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围绕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深入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深入揭示投资风险、经营风险的同时,需不断提示投资者申购新股有风险。我们也相信广大投资者会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理性分析、冷静判断发行定价合理性的基础上,审慎参与新股申购。
 
四、强烈建议建立基金经理奖金与基民收益挂钩的机制!我买的基金没赚到钱,基金经理奖金还那么高,他当然不把我们这些小散户的死活放眼里了!证监会现在有没有建立基金经理和基民利益捆绑的机制的打算?(网友“基民” IP:59.175.130.★)
答:我们一直在关注市场热议基金行业旱涝保收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证监会已开始推动建立基金经理和基金投资者利益捆绑的机制。
一是出台《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机制,鼓励基金管理公司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购买本公司管理的或者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促进基金从业人员更加注重增强投资研究能力、提高基金投资业绩和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二是推出发起式基金,促进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与基金持有人利益一致,更好地体现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近期修改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发起式基金时,需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通过上述安排,实现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和基金持有人利益一致。三是探索基金费率改革。如鼓励基金公司提取部分管理费设立专门的业绩风险准备金,当基金业绩低于业绩基准时,提取业绩风险准备金补偿基金持有人。
 
五、尊敬的会领导:你好!我和周围股友几乎天天收到短信,通知我们下午买入某只股票,次日上午冲高出货。这是拉人为他抬轿,与北京首放汪建中同一类手法。这类短信是群发的,无法回复。我们想知道证监会是否有专门的举报电话或手机号码?对于各类非法咨询行为,证监会能否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股民 高某 2012.03.20)
答:中国证监会有专门的举报电话,该举报电话为010-66210166,此外,您也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
www.csrc.gov.cn)右上角的“互动交流”栏目反映有关问题。
证监会对整治非法证券活动一直高度重视,从2009年3月开始,联合公安司法、工商管理、广电管理、通信管理等多个部门,采取多项措施予以整治。在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证监会围绕“前端监控、媒体净化、案件查处、宣传教育、拓展正道、维护稳定”六个环节,坚决、有序推进整治利用网络、广播、电视、电话等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行为。截至2011年底,监管部门累计关闭非法证券网站2460多个,叫停涉及非法机构和人员的广播电视违规证券节目或广告278个;累计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或线索1800多件,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湖南智盈案”、“西北财经案”、“重庆新盈鸿案”、“殷保华案”等典型案件210多起,抓捕犯罪嫌疑人1500多人。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与广电管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非法证券信息治理,切断非法证券信息传播渠道;配合公安机关加大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案件打击力度,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要提醒广大投资者在证券投资过程中,一定要认清违规荐股行为的本质和危害,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增强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抵制赚快钱、赚大钱、“一夜暴富”的诱惑,避免“炒新”、“炒小”、“炒差”;要“买者自慎”、“买者自负”,理性认识投资建议的作用,不能盲目听信消息和传言,努力提高对各种证券信息的鉴别能力,独立判断,慎重决策。
 
六、证监会对国际板的推出应当吸取创业板推出时的教训,一声狼来了,二个市场哀鸿遍野,应声大跌!作为证券市场的管理者,应当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敢于承担责任,承担风险。创业板推出之前,也有过类似的情况。当前,欧美市场不景气,外资纷纷看好中国的市场,是否应当抓住机遇,适时推出国际板?(网友 IP: 112.90.247.★)
答:近期,国际板推出的传言对市场产生了一定影响,在当前的市场形势下,我们能够理解广大投资者对国际板问题的担心和疑虑。目前国际板还处在制度设计、方案论证和规则制定阶段,何时推出还没有时间表。
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国际板市场”。建设国际板是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一环,也是国家经济金融发展战略的需要,从长远来看,一个开放的市场一定会出现境外企业到境内上市的情况,我国是世界上新增资本积累最多的国家,也完全有能力包容和承受国外企业来华发行证券。否则我国在金融方面永远发展不起来,上海也不可能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但建设国际板涉及的法规十分繁多,包括法律、会计、财务、跨境监管等在内的问题,均需逐一解决,证监会将本着对国家、对市场、对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认真研究、准备、论证。
近年来,证监会就国际板与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了深入沟通讨论,梳理分析了国际板制度设计涉及的有关问题,还比较研究了国际上其他市场的做法、经验和有关公司案例,并与境外监管机构就跨境监管合作进行了沟通。今后,证监会将继续加强与有关各方的沟通协调,广泛征求和听取业界、学术界及各类市场参与者的意见,不断增进和凝聚共识,积极稳妥地推进国际板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相关技术准备工作。
 
七、几百家待上市企业排队拥挤没有削减,新三板扩容又至。近日有媒体报道,新三板推出时间大约在9月初,实行做市商制度,扩容至所有高新区,前期约有1000家企业等着挂牌。既然已经有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现在又弄出新三板是不是重复建设,又多了一个新的融资扩容的平台?监管部门对资本市场总体发展到底是怎么考虑的,可否让我们投资者提前知道,心中有数?(网友IP:61.158.248.★)
答:目前,“新三板”市场正在筹建之中,可能很多投资者还对其功能、定位、特点不太了解。实际上,按照目前的设计,“新三板”主要是为未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即便融资也是以定向募集为主,且增资规模较小,不会产生对A股的资金分流效应。从中关村试点情况来看,6年来挂牌公司100多家,定向增资总额仅为17.29亿元,公司单次融资规模仅几千万元,远低于交易所市场年均融资规模。因此,您可以打消“扩容又至”的疑虑。
此外,“新三板”还有诸多区别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安排。一是挂牌公司性质不同。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公司都是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将是未上市的成长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当然,它们都属于公众公司,都要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二是挂牌条件不同。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中对申请人的盈利状况和企业规模都有相应要求,条件更严格。新三板挂牌条件拟不设盈利状况和企业规模指标,只要申请人依法设立、主营业务突出且持续经营、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规范,就可以申请挂牌。三是申请挂牌程序不同。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都需要经过证监会的首次公开发行审核。新三板申请挂牌程序将进一步发挥场外市场运营机构的自律管理职能,弱化行政管制。四是转让方式不同。目前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为主。新三板由于挂牌公司规模普遍较小,股权较为集中,拟以协议转让为主,并引入做市商双向报价的做市交易方式,增强流动性。五是新三板有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方能参与。因此,与交易所市场不同,新三板不是大众参与型市场。从国外的同类市场和中关村试点看,交易均不活跃。六是新三板建设将采取逐步扩大试点的方式稳步推进,初期将选择少数城市条件成熟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不会对已有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以上这些不同,都说明“新三板”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是功能互补、相互促进的关系,而不是重复建设,它们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将使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企业都能得到支持和发展。“新三板”的推出,对于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需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促进科技创新、为民间资本创造有利的投资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证监会正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稳步推进这项工作,近期已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投资者参与监督。
 
八、最近监管部门提出要推进财富管理行业发展,可现实的问题是,目前市场上缺乏多元化的理财服务和产品,我们很难找到一个既能跑赢通胀、风险又不太大的投资产品。我们想做投资,又找不到可靠的投资渠道,公募基金也不能让我们放心托付理财。监管部门在机构、基金理财产品创新方面有何考虑?(网友IP:61.160.226.★)
答:大力发展财富管理行业是郭树清主席在6月7日基金业协会成立大会上发表的讲话中提出来的,也是基于提高我国经济效率、改善国民收入分配、改善金融体系结构和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提出来的,对我国经济转型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发展多样化的投资渠道,可以为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必需的资金支持,为新兴产业的孵化和传统产业的升级创造条件。二是改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需要财富管理行业发挥优势,提供多样化的投资产品。三是大力发展财富管理行业,有利于分流银行资金,改善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的比例失衡,分散和化解金融体系内部的风险。四是个人投资者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主体,由于投资习惯以及专业知识和相关信息的缺乏,多数时候处于亏损状态。改变上述局面,必须要大力发展专业投资,鼓励和引导个人投资者主动改变投资理财方式,从自己买股票,转向购买基金、理财产品,参与信托计划,加入组合投资,通过机构投资者的专业理财,分享资本市场的成长收益。
对于您提出来的证监会在机构、基金理财产品创新方面有何考虑,可能您已经注意到了证监会正在积极推动基金公司从产品结构、投资方向、公司治理、资产管理方式及加强分析研究等方面着手向现代财富管理机构转型。我们支持保险公司、信托计划、银行理财、私募股权投资扩大其理财业务,支持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进行产品创新,根据客户的偏好为广大投资者设计出多元化的理财产品,提供更好理财服务。目前已经推出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现金管理产品等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产品,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同相关证券公司正在研究分级的理财产品等。同时,证监会还大力推进基金行业结构调整,发展固定收益类基金,推出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理财债券基金;放宽了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的投资标的,为广大投资者提供风险较低、收益稳定的投资产品。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完善机构、基金产品创新工作机制,调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产品创新的积极性,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理财服务和产品,建设一个强大的财富管理行业。
 
九、近年来,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纷纷改制上市,可多数企业在上市体制改革后仍旧是“上级”说了算,公司董事会形同虚设,高管人员只是任人摆布的“签字机器”,政企不分、用工不分、经营不分、管理不分,将企业搅成了“一锅夹生饭”。监管部门对此有何应对措施,能尽快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让我们股民放心?(网友IP: 122.227.222.★)
答:国有上市公司多数是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而来,一开始就与其控股股东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控股股东过度干预,将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对此,证监会高度关注,且一直是监管的重点。
近年来,证监会从推进基础制度建设、开展专项活动、加强日常监管、构建综合监管协作机制等多方面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一是在《公司法》和《证券法》框架下,相继出台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文件,建立了涉及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激励、股东大会、独立董事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有力地推动了公司治理改革的进程。二是针对部分改制上市公司长期存在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等历史遗留问题,2010年至今,证监会启动了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的专项活动,使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质量进一步提高。三是落实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和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全方位、多角度、全过程、市场监管与上市公司监管紧密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四是初步建成了跨部门、跨地区、从中央到地方纵横结合的上市公司综合监管体系,与国资委、地方政府通过“联合培训、联合调研、联合检查”的方式推动国有上市公司解决独立性问题,促进国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规范运作,增强股东责任意识,树立依法规范运作理念。
今后,证监会将继续注重加强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完善上市公司综合治理结构,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是努力提高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强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制度建设,扭转一把手个人说了算的局面。二是加强国有上市公司的监督与约束机制建设,一方面通过制度改革逐步强化董事履职的义务与责任,另一方面发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三是加大对中小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以司法的力量防止大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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